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 張淑晶 被上訴人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然僅據上訴人繳納1,500元,尚不足1,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