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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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王偉明 被告沅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銘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司促字第55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萬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111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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