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佑興五金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粘淑敏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22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
尚餘2,26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
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