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柏辰 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泓儒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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