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毅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