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振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振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瀚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74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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