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3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欽賢 債務人 許景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新台幣)││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1,124,364元│自100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自100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年息2.2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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