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3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文銘律師
黃毓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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