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七四號
原告丁○○當事人丁○○、戊○○、丙○○、甲○○、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百零四萬四千九百五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七萬零七百九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念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