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27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鋐發電子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市相對人丙○○住高雄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700元、公示送達費300元,合計為9,000元。至聲請人所主張申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資料之費用,非屬民事訴訟第77條之23所列之項目,自無從准許,應予剔除,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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