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顧定軒律師即選任辯護人被告李育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育杰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李育杰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審酌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認聲請人之聲請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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