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宏家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宏家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0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案之仿冒「ROLEX」商標手錶1只,經鑑定係侵害商標法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0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ROLEX」商標手錶1只,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乙情,有扣案物品照片、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等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8頁、第28至31頁),足認扣案之仿冒「ROLEX」商標手錶1只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有據,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附表┌────────┬──────────┬─────────┐│扣案物│數量│備註│││││├────────┼──────────┼─────────┤│仿冒「ROLEX」商│1只。│鑑定證明書(他字卷││標圖樣之手錶。││第28頁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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