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號聲請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六三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兩造攻防內容及訴訟進行程度,以利聲請人決定參與訴訟與否,保障自身權益。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3號清償債務事件現由本院審理在案,聲請人新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訴訟當事人,於
107年12月5日以第三人身分,聲請閱卷狀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內文書,本院函詢訴訟兩造當事人就聲請人本件閱卷聲請表示意見後,原告天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穩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1日具狀表示同意等情,有兩造所提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6頁至第127頁)。是以,聲請人雖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然業經兩造當事人表示同意,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63號事件卷宗內文書,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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