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連續搶奪及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於同年月二十日至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被告至臺灣屏東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乙份附卷可按。嗣被告停止戒治,經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嫌重大,仍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是此部分之羈押期間應與前開強制戒治前之羈押日期,合併計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認因羈押原因仍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劉傑民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