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