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1615號原告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參佰肆拾肆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參佰柒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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