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6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6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