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啟明律師
杜英達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張文俊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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