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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