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原告 詹玉梅
楊佳敏 黃宥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被告 林祺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2年度勞安訴字第1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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