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4號
調解筆錄原告 胡月珠 被告 陳定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4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6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下午3時4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胡月珠被告陳定豊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胡月珠被告陳定豊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9日給付現金壹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壹拾伍萬元,另於103年1月1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胡月珠帳戶內,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61號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胡月珠被告陳定豊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