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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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3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億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億峰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億峰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居無定所,亦無正當工作,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