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74號原告 陳承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被告 張聰波
陳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繳費狀況答詢表3紙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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