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49號聲請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賴秀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元大人壽│元大商業銀│106年4月21日│27,750元│YL0000000│││保險股份│行營業部││││││有限公司│││││││江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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