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 邱江寶蓮
邱奕棟 邱奕仁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秀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裕鈜 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琪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