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6號抗告人 王迦陵 (原名 王詩怡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 謝昭良 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各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122,352元、183,528元」,應更正為「各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122,352元、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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