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0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孟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萬6,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9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12萬1,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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