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10號聲請人 張秀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芸珊┌─────────────────────────────────┐│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1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0-00-0000000-0│1│6054.7│││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