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保安
梁寶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金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