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保安
       梁寶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金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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