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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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傷未遂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傷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所犯連續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迄同年12月27日止犯傷害罪,又於92年12月27日犯重傷未遂罪,經本院於93年12月16日以93年少連上訴字第243號分別判處三年及五年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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