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詹寶櫻 被告 蔡佳臻蔡謀拱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徐淑玲 被告 蔡元勛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蔡謀拱之繼承人 蔡瑞斌 應列為被告,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