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9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9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在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44號、96年度易字第1061號及96年度易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及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書4份及裁定書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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