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44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載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元與聲請之原因及事實欄所陳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二紙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均與卷附本票面額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