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令德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令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見 曾瀞怡 左手持藍色皮夾(內有身份證、信用卡各1張、金融卡3張及新臺幣2000多元,除現金外,均已發還),遂趁曾瀞怡不及防備之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搶奪上開皮夾後離去。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05年3月10日死亡,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5年3月10日南市警歸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拘提報告書、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影本及本院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3-25、29頁)在卷可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鄧希賢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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