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偉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84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任偉仁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任偉仁與 莊雅玲 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任偉仁因與莊雅玲發生感情糾紛而對莊雅玲心生不滿,其明知FACEBOOK網站係不特定人均可上網瀏覽之公共網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接續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在新竹市○區○○街○○○巷○○號之居所內,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匿名「 陳飛 強」之FACEBOOK帳號,在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FACEBOOK帳號網頁上,刊登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字內容指摘莊雅玲與有婦之夫發生通姦行為等涉及私德之情事,足以毀損莊雅玲之名譽。復另行起意,基於相同之誹謗犯意,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在新竹市○區○○街○○○巷○○號之居所內,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同一匿名、帳號,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FACEBOOK帳號網頁上,刊登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字內容指摘莊雅玲與有婦之夫發生通姦行為等涉及私德之情事,足以毀損莊雅玲之名譽。嗣經莊雅玲於網路上發現上開文字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莊雅玲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有明文。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業據被告任偉仁(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所提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論罪之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院其餘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亦應同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即被害人莊雅玲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綦詳,並與證人 彭郁萍 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張貼於FACEBOOK網頁內容截取畫面資料共3份附卷足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散布文字誹謗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先後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妨害名譽之接續犯意下而為,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至被告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行為,因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為,在時間上間隔近8個月,其散布之時間截然可分,且內容亦大不相同,顯難認為被告乃基於同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已屬獨立之另一行為,難認與前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為屬接續犯,犯意既屬各別,即應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為固屬接續犯,惟其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行為,在時間上間隔近8個月,已難認屬接續犯,犯意既屬各別,即應分論併罰,原判決仍認係接續犯,尚有未洽。檢察官循告訴人莊雅玲具狀聲請上訴意旨指摘及此,並以原判決量刑過輕,請求加重其刑云云,核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係男女朋友,僅因感情糾紛,不思以妥適方式解決,卻於FACEBOOK網頁設定為公開狀態下散播如附表內容欄所示文字,妨害告訴人之名譽,使告訴人身心受創,行為殊屬不該。惟查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未獲取告訴人諒解之犯後態度;參以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從事科技業、須負擔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時間(│張貼之帳號│內容│備註││號│民國)│位置│││││││││├─┼───┼─────┼──────────────┼────┤│1│104年8│帳號「思達│「怎麼會有莊姓女業務為了進入│「思達科│││月23日│科技」之FA│探針產業的大公司 旺矽 ,陪MPI│技」為告│││凌晨0│CEBOOK帳號│同為莊姓的已婚男莊X志業務部│訴人任職│││時33分│(權限為公│副處長上床!!!???!淫照│之公司。│││許│開)│都還留著!!還互稱彼此乾哥乾妹││││││!乾到床上去了,什麼公司什麼││││││產業養什麼人!?」││├─┼───┼─────┼──────────────┼────┤│2│104年8│帳號「旺矽│「業務部已婚副處長莊X志(英│「旺矽科│││月23日│科技」之FA│文名字開頭好像是ray…什麼的│技」為被│││凌晨0│CEBOOK帳號│),利用職務之便,背著老婆小│告指摘與│││時39分│(權限為公│孩誘騙同業思達科技同姓莊的單│告訴人通│││許│開)│親媽媽女業務上床,就是看準女│姦之對象│││││方想靠這關係進大公司就騙上床│所任職之│││││,還互稱乾哥乾妹,乾到床上去│公司。│││││了,還拍淫照留戀咧,證據到現││││││在都還留著!什麼公司什麼產業││││││啊?!」││├─┼───┼─────┼──────────────┼────┤│3│105年4│帳號「陳飛│「自以為我們曾經有的故事…到│「 陳飛強 │││月20日│強」之FACE│底是什麼種人可以在做出這種勾│」為被告││││BOOK帳號(│引別人老公上床,還隱瞞自己另│之匿名││││權限為公開│一半這關係繼續和對方聯絡,給│││││)│出如此巨大的傷害踐踏別人的信││││││任後,為了讓自己脫責把錯推的││││││一乾二淨將所有情分歸零說出這││││││種冷血的話!?││││││什麼人會和別人老公上床如此沒││││││有道德觀還不懂反省?…而是今││││││天是妳做出和別人老公上床這種││││││不可原諒不自愛的爛女人才會做││││││出的事,然後踐踏別人的信任給││││││了一堆謊言並不斷圓謊,死不承││││││認死不認錯,最後給出這種無賴││││││沒擔當的態度…抱歉我對這種邪││││││惡糟糕的人沒辦法虛偽仁慈…整││││││件錯誤的開始與傷害是妳給的,││││││反而妳還能說出那麼毒的話與不││││││要臉的理由才讓人覺得佩服。││││││那個廢物要玩多少知道他已婚還││││││願意和他上床的爛女人,不關我││││││的事,但妳怎麼可以也願意當其││││││中一個?…││││││原來女孩子單身就可以介入別人││││││家庭當別人老公的炮友?││││││我也要謝謝旺矽的 莊潔志 ,若不││││││是當晚他12點打給妳直接叫妳開││││││門,又在凌晨2點發妳們上床照││││││片到妳手機被我看到…││││││搞不好現在妳租的房子也是他幫││││││妳找的包養妳是吧?在妳身上什││││││麼都有可能了。││││││工作靠前夫,業務靠陪睡,搬家││││││也靠其他男人,感情問男網友,││││││情傷還可以靠其他男人陪出國轉││││││移注意力,真有妳的,試問妳這││││││輩子除了靠男人利用男人得到妳││││││要的…││││││為了進妳們產業的大公司,為了││││││要到市場訊息與偶像光環,不惜││││││沒有道德觀與羞恥心的與同業已││││││婚競爭對手陪睡,真的是業務人││││││才,真的是為了贏不擇手段!沒││││││多少人能做業務做到這樣!││││││原來探針卡的產業福利那麼好,││││││可以私下和競爭對手用上床的方││││││式來結盟!││││││現在想起來兩個一樣沒擔當沒道││││││德觀與羞恥心,事發後只會躲起││││││來不敢面對的狗男女的確是挺配││││││的,一個騙老婆同業攻擊繼續欺││││││騙,另一個用卑鄙手段想隱瞞這││││││不要臉的關係,一個想找被自己││││││光環吸引的那種女人上不用錢的││││││床,一個願意為了被那種光環吸││││││引當膚淺的壞女人,一個銅板拍││││││不響真的是物以類聚。││││││莊雅玲,如果今天是妳在情人節││││││當晚發現那些不堪的照片受到這││││││種傷害,發現妳最愛的枕邊人過││││││去對妳說的全部是謊言,不知道││││││妳會不會原諒再嘗試相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