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145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