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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