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3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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