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96號債權人 趙偉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曜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支票發票日(即110年8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是否更改為退票日(即110年8月16日)為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曜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