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95號債權人 趙偉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史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利息是否為「自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台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標欄記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按年息萬分之5之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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