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聲請人 陳俊升 即揚生開發工程社相對人 劉華章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金公司)未給付工程款為由,聲請對榮金公司及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相對人僅係榮金公司與聲請人之聯絡人,並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相對人應負擔本件債務之相關釋明資料,應認其對相對人之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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