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1號聲請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對人UNIMAXINVESTMENTSERVICESLIMITED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對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96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司聲字第一一四一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柒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7,000,00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因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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