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其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66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伍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663號簽結。扣案之晶體2包(驗餘總淨重5.29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4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663號偵查卷第132頁)。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