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龍淇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龍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龍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31號、第159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10月確定,上開3罪,經該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⑵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7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⑶又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⑵、⑶所示之3罪,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4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年接續執行(合計3年6月)。受刑人於101年3月3日入監執行,原刑滿日期為104年9月2日,因累進縮刑68日,縮刑期滿日為104年6月26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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