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黃思存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定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點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