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他調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蘭城芳(原名蘭桂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固有明文;惟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意旨,上開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時,法院自應繼續審判。
二、本件被告蘭城芳(原名蘭桂芳)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於犯罪後出境,顯無可能到庭接受審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規定,於民國106年3月31日以105年度訴字第789號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已另行向主管機關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並至本院接受訊問,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揭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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