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