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七五號
原告甲○○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叁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