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0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游民生│華南商銀新店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壹萬肆仟元│AC七三六九四三││││││││一││├─┼─────────┼─────────┼───────────┼────────┼────────┼──┤│2│紅林木業有限公司游│合作金庫新店支庫│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肆仟陸佰元 │SG九六0九三一││││ 秀鳳 ││││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