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報新址,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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